关于印发《台州市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规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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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档〔2010〕53号 各处(室): 现将《台州市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档案局 台州市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加强对信息化环境下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管理,实现档案证据保全、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和推动档案资源整合,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四大战略”服务,根据市“两办”及市档案局有关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主要包括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电子业务数据、电子公文和档案数字化成果。 第三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当对经过备份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安全规范管理,并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保证其原始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在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形成单位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真实性纠纷等情况时,经形成单位申请,提供档案数据恢复和可靠性认证服务。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快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为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打好基础。 第五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建设、安全建设、日常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组织建设包括机构、机制、资金和队伍建设四项内容。 第七条 建立市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档案局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登记备分中心。 第八条 积极将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将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纳入内部目标考核,从而建立长效机制。 第九条 积极将登记备份中心的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员,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移交备份、登记受理、审核反馈、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移交备份工作流程、保管利用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应急处理预案等,并做好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环境网络建设、硬件设施建设和软件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应本着满足现阶段需要并适当超前的原则。软硬件的配备,应当充分估算存储数据容量、数据操作强度和网络访问量,在选用硬件设备、配备操作系统、建立网络架构时,应当预留设备扩充、系统升级和网络扩建所需的条件。 第十三条 环境网络建设包括设备场地建设和传输网络建设。设备场地建设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要求,保证硬件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根据被接收数据原有的运行网络,在可行的情况下配备相应的网络与之相连,也可辅设专网或虚拟专网,便于高速、安全地在线接收数据。 第十四条 硬件设施主要包括数据存储设备、数据接收服务器、数据管理服务器和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覆盖所有网络,确保档案登记备份中心的软硬件设施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软件平台建设包括数据整理上传系统建设和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数据整理上传系统用于被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整理登记备份数据,定期上传到档案备份中心,应具备规范打包数据、编目、统计功能。数据综合管理系统用于管理档案登记备份中心接收到的数据,应具备数据检验、登记认证、统计分析等功能。软件平台建成后,应能满足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和各单位的各项功能需求,使登记备份数据上传与处理进库均实现平台化管理。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登记备份最基本的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安全备份、数据备份管理、数据恢复等功能。具体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在档案登记备份服务器上安装档案登记备份客户端,客户端将档案数据加密后通过光纤链路按设置策略备份到档案登记备份中心。档案登记备份中心通过安装在档案馆服务器系统平台上的档案登记备份服务端,将备份档案数据通过档案登记备份系统直接备份到支持光纤连接的虚拟磁带库内。虚拟磁带库磁盘阵列采用RAID组和全局热备磁盘的方式防止在线的备份档案数据不会因磁盘出现物理故障导致数据丢失,提高在线数据的安全性。为进一步提高数据安全性必须将磁盘阵列内在线的备份档案数据通过自动磁带库复制到大容量磁带上实现离线备份。离线备份磁带应按照磁带存储规则进行存放,定期进行维护和抽检以确定离线备份磁带的可用性,保障备份档案数据的长期存放。条件许可时增加服务器和SAN交换机双机冗余建设;增加一台在线存储,通过存储控制系统实现存储系统的集群。实现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关键设备的冗余集群,提高整个档案登记备份系统不间断运行能力,关键设备主要包括档案登记备份服务端应用服务器、光纤SAN交换机、存储阵列等。磁盘存储系统通过光纤SAN 交换机和应用服务器相连实现可扩展的光纤SAN存储架构。 第五章 资源建设 第十七条 资源是指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民生档案(或电子业务数据)是其中的重点。 第六章 安全建设 第十八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一般选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与运行应遵照《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加强安全管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进行严格的控制,设定访问权限,建立管理日志,保证信息安全。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做好各单位档案管理情况的登记,全面掌握档案资源的分布,完善档案备份数据交接手续,确保程序规范。 第二十一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制定完善备份制度,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试验,确保各单位在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和真实性纠纷等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数据恢复和可靠性认证服务。 第二十二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在受理档案数据恢复和可靠性认证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等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 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应与数据备份单位沟通协调,合理确定备份数据的保管期限,对于到期的备份数据,需鉴定后列出销毁清单,经数据备份单位同意后,双方共同监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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